夫妻离婚后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男方对一个孩子的付出,可以抵消女方对另一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吗?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几年前,杨女士与王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均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但在2016年,王某将女儿王露(化名)带到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其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其负担。而儿子王斌(化名)则一直跟随杨女士生活、上学。
2022年7月,杨女士作为王斌的法定代理人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上两个孩子自2016年起分别由自己和前妻抚养。他认为,既然杨女士从未给王露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王斌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杨女士所有,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虽然王某自2016年起将女儿王露带至云南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的费用,但其主张杨女士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不同于一般债权,不同子女、乃至同一子女在不同阶段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内容皆是不同的,不能冲抵其对儿子王斌应负担的抚养费。若王某欲向杨女士主张王露的抚养费,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
据此,法院支持了杨女士要求王某给付王斌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指引提示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庭长孙翠燕说。
“确定抚养费数额的衡量因素为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孙翠燕介绍,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本案中,王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杨女士有权向王某主张抚养费。至于王某主张杨女士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具有显著的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债权,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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