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3-01-07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点作为基本的判断依据。即使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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