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但如日后有如物价上涨、子女患病、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发生,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开支的,子女都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相比每月支付,一次性给清抚养费的做法并不可取,对孩子的伤害也大。比如,非抚养方一次性给清后,可能会减少责任感,加大了另一方的责任,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另外,一次性的付清费用一般较大,抚养者可能会挪作他用,孩子真正要用时反而拿不出来。而且,一次性的付清多是由当事双方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协议,但今后的生活水平如何,原先定下的费用可能不一定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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