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房产继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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