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要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2-08-28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其自己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的行为无效;

  4.遗嘱中不得剥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根据以上,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是有效的,见证人是否健在原则上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有人质疑见证人签字时,容易产生纠纷。所以,立遗嘱比较保险的是采取公证的方式。

  二、遗产继承有效期多少年

  遗产继承的有效期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遗赠的有效期,一种是提起继承权诉讼的有效期。

  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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