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公证遗嘱的办理,只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办理即可。和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不同,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既不需要见证人在场,也不需要遗嘱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场。
因此,法定继承人如果以办理公证遗嘱时,全部继承人没有到场为由,主张公证遗嘱不发生效力,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证处依法对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公证,并且作出公证书之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遗嘱人去世时,即可按照遗嘱来处理遗嘱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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