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失踪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纠纷较大的案件
(六)涉外、港澳台民事案件
(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侵权案件;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房、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案件
(九)发回重审或复审案件
(十)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一)新类型的案件
(十二)其他复杂疑难案件。
很多民事领域的诉讼案件都比较容易解决,但如果有外国事务的加入,法院会很重视,会考虑是否选择简单的程序。 当事人确实没有其他要求或者复杂纠纷需要法官详细调查的,应当按照正常审判程序而不是简单审判程序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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