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 理由如下。
1、简易程序适用的基础是此类案件比较简单,而涉外案件,首先涉及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和准据法的适用。 在海事案件中经常遇到对提单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诸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本身就很复杂,无法用三句话来说清楚,因此应当认为涉外海事案件不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2、主体涉外案件涉及身份的涉外公证、认证手续,而法律关系、标的物涉外案件往往涉及境外证据的境外公证、认证手续。 这些手续的取得需要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
3、涉外送餐客观上比国内送餐难度大、时间长。 投递国家拒绝邮寄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投递,在非短时间内有效。
4、最高法院作出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说明涉外案件因其重要性和难度,需要审判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 虽然法律目前并未规定涉外海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从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此类案件应当明确排除在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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