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释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签署。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准备好,而无须事先签署,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当场签署。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时发给双方离婚证:
(1)核实双方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等;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捺指纹”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捺指纹;当事人为外籍人士,应当签署其护照姓名;
(4)在双方持有的原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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