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到国外定居、探亲、办理结婚手续等相关事项。但是涉外婚姻公证有哪些?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程序怎么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外婚姻公证有哪些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三、我国哪些地方可以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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