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分离、定居国外时,离婚诉讼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又该如何证明?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2-06-07

 

 

离婚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

起诉离婚时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人户分离”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王仁与徐迟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仁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海淀区,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仁位于海淀区的房子里。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仁便向徐迟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被告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律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的,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址,如果被告起诉前一年已经在某地连续居住,则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娜与梁海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海在英国定居。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娜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刘娜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出国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律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王芳和李磊户籍地在北京通州区,二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并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婚后,为了孩子读书上学,二人在北京海淀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之后,王芳和李磊均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住权。2021年,王芳发现李磊婚内出轨,二人在国外协议离婚。

 

因为海淀区的学区房为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王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指引】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陈晨
 

 

 

离婚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

起诉离婚时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人户分离”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王仁与徐迟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仁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海淀区,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仁位于海淀区的房子里。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仁便向徐迟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被告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律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的,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址,如果被告起诉前一年已经在某地连续居住,则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娜与梁海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海在英国定居。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娜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刘娜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出国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律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王芳和李磊户籍地在北京通州区,二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并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婚后,为了孩子读书上学,二人在北京海淀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之后,王芳和李磊均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住权。2021年,王芳发现李磊婚内出轨,二人在国外协议离婚。

 

因为海淀区的学区房为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王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指引】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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