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作为共同原告的情形
如果出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如果只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出借方是原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这对夫妻而言,从立法上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强调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对债权人而言,提倡共债共签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其次,夫妻一方举债且数额较大的,由债权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这对配偶而言,从立法上是为了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对债权人而言,立法上告知举证义务也有利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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