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分家参与人有:财产持有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见证人。分家原则:1.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2、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多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时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分家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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