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所析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父母与全部子女均有权益,那么须父母与全体子女均参与签订,协议方才有效;如果所析财产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财产,协议意在将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那么该析产实际是一种赠与,则父母是必须参与协议签订的主体,子女中的任一人没有参与签订,均不影响分家析产协议生效;如果所析财产是子女们的共同财产,父母并无权益,那么父母是否参加协议的签订并不会影响协议效力,但子女们必须全体参与签订,协议方才有效。
(二)如再结合主体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因素,我们也可分析得出:如果父母主持将其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即使参与协议签订的子女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不影响协议效力;如果所析财产是父母与子女们的共同财产或者子女们的共同财产,那么,参与签订的主体中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会影响协议效力。
(三)除所析财产属于父母或父母一方的分家情形以外,其他分家情形所析财产必须是家庭共有(即父母子女共有)或子女共有,如果财产系子女成员的个人财产,则不能列入分析的财产清单。
(四)此外,我们认为,这里的家庭共有或子女共有,通常是共同共有,即不区分份额的共有,否则大可直接按共有之份额进行分割,而无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的必要。
(五)协议须明确分析后的财产归属。财产归属问题应是分家析产协议最核心的内容,只有明确分析后的财产归属,相关主体后续才有权利主张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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