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彩礼一般是不予退还的,但是满足上述情况的话,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退还彩礼请求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如果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这笔彩礼就必须对半分配。具体哪一方分的多一些,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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