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的财产安排,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赵兰婷 浏览: 时间:2020-10-13

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常听到一个词叫“假离婚”。何谓假离婚?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

 

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概念,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假离婚”一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只要离婚的形式要件齐备,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无所谓“真假”之说。

 

但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达成的财产安排,是否也一定有效呢?有这样的考虑,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74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接下来看一个案例:

(2020)吉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陈彪与李伟波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月1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社保小区3号楼3单元301楼房,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家中迈腾轿车车号为×××归女方所有。

 

2018年7月17日,原告王洪涛起诉陈彪民间借贷一案立案,王洪涛申请了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对陈彪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冻结查封。同年8月28日法院判决陈彪偿还王洪涛借款本金53.6万元并支付利息。陈彪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陈彪到期未履行,随即王洪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后,王洪涛又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主张陈彪与李伟波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系故意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

 

一审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王洪涛主张陈彪与李伟波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侵害了其作为陈彪债权人的利益。对此,王洪涛应承担举证责任。王洪涛与陈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2018年12月19日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终1952号确认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陈彪与李伟波于2018年1月19日已经离婚且在王洪涛一审起诉之前。王洪涛现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其造成损失,王洪涛诉请撤销陈彪与李伟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王洪涛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

 

1.对于陈彪、李伟波关于陈彪生病花费50余万元的抗辩。

 

二人以此主张其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系真实、合理的,但对该50余万元中实际花费的30余万元,二人均不能提供相应结算票据。二人还自认为治病合计从李伟波妹妹李朝辉处借款30余万元,但既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借条、收据等相应证明。

 

陈彪与李伟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夫妻无共同债务与债权。”结合以上事实,陈彪及李伟波关于从李朝辉处借款30余万元用于给陈彪治病,然后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社保小区的楼房和迈腾轿车都归李伟波所有以还清李朝辉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原告王洪涛已进行了财产保全。

 

王洪涛在起诉陈彪民间借贷一案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陈彪的工资及奖金收入20万元、公积金4万元、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并对其所有的×××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经查,实际查封到的陈彪的资产为工资卡内款项和公积金。工资卡内款项共执行了7万元,住房公积金执行了3.9万元,于此同时王洪涛还给陈彪打过2万元的生活费。法院实际未查封到工资及奖金收入20万元,也未查封到银行存款5万元。×××号小轿车已被解封,李伟波主张陈彪每月工资为四千多元。

 

根据查封财产的状况和陈彪的工资收入,陈彪无法还清其欠王洪涛的本金及利息,其与李伟波的协议已对王洪涛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王洪涛的撤销陈彪与李伟波之间《离婚协议书》第二项“位于社保小区**楼****楼房;××迈腾轿车归李伟波所有”协议内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到案外人李朝辉、李海君名下,故对王洪涛关于恢复该财产为陈彪、李伟波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洪涛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案件分析

 

本案算是比较典型的“假离婚”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 1、何种理由能够佐证双方离婚及对财产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并非逃避债务?

     

  • 2、债权人已经取得抵押、质押或相应保全财产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本案当事人以生病住院,因此向案外人借款为由解释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名下房屋、车辆均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看似合理,但却未提供相应结算票据、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难以支撑其结论。但假若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的解释符合情理、且有相应证据佐证,是否表示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财产全部或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也不能认为是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另外,对于债权人已经取得抵押、质押或通过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能够得到保全,即抵押、质押或保全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如不能清偿,且债务人还存在其他财产处分的行为,则债权人当然有权行使其撤销权。

 

最后,关于本案,笔者还想指出一点,即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再审判决虽然支持了原告要求撤销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分,但实际在该判决作出时,所涉房屋与车辆已经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此时胜诉的原告应如何通过涉案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仍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因此,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在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处分财产或减损财产等可能的举动时便积极维权、提起诉讼,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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