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0-05-31

  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是有指定的法院来管辖,这个也是法定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特殊涉外案件管辖法院法律更是有特别的规定。那么其特殊性再哪里呢?下面就由小编就为大家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一、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性是怎样

  1、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2、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

  1、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三、离婚管辖怎么确定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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