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涉外结婚就是结婚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因此结婚登记的程序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外国国籍的当事人需要携带的结婚登记材料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涉外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涉外结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内地结婚的,其结婚程序应遵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一般应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范;其结婚条件(实质条件)应遵守“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优先,共同国籍国为次,没有共同国籍国的且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但在遵循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时,必须不能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曾经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中国公民进行了人身权利上的限制,包括不准同外国人结婚。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此外,因为违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也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尽管该规定已失去效力,但是根据一些其他行政法规,特定职业的人员仍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三、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同时第150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也是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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