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0-03-31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的,法院一般会先根据双方的诉求开进行调解。男女双方都享有先调解的权利,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可能并不是能够达到离婚的条件,只有一方起诉离婚一般要经过多次起诉。那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离婚诉讼案件一共分一下程序,具体北京张颖律师给您讲解下,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在此之前你要收集案件的多方面证据,比如,住所地,婚姻破裂的证据,财产证据,子女抚养的证据,有婚姻过错的,还有收集婚姻过错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二、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例:

  [案情]

  田某(男)与万某(女)于2001年结婚,次年10月,万某产下一子,2003年3月,田某外出打工,万某留在家照顾孩子。2005年春节,田某回家,意外发现万某已经怀孕3个月,经过田某追问,万某承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田某认为万某对自己不忠诚,无法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分歧]

  对于在婚姻期内男方起诉离婚,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在本案中,因万某尚在怀孕期,所以法院对田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男方的起诉权利不能理解成为绝对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万某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田某起诉离婚,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认为,万某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给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这种情形下,继续限制男方权利,对男方是极大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法院应当受理田某的离婚请求,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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