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外所欠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把对于这一个债务拟一份夫妻债务协议书的。在夫妻债务协议书中有哪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夫妻债务协议书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夫妻债务协议书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夫妻债务协议范本
甲方(男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乙方(女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x市zz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现因……(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乙方现在没有怀孕。
(三)甲乙双方的财产分割:
1、夫妻财产清单如下:
(1)甲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清单:
a、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b、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c、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2)乙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清单:
a、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b、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c、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3)甲乙双方共同名下的财产:
a、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b、其余财产:甲方在xxx公司占有xxx股份,乙方在xxx公司占有xxx股份。
2、甲乙双方财产分割方式:
a、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x元,支付方式为:
1)在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在xx月xx日前首付xxx元,以后每(时间段)支付xxx元。甲方履行前款支付义务后,上述清单所列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有需要变更登记或过户的,乙方应在xx月xx日前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甲乙双方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用品,经双方协商同意,均归个人所有。
清单如下:
a、甲方贵重生活用品:
b、乙方贵重生活用品:
(四)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1、甲乙双方均承诺,自己在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未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双方也没有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若离婚后发现甲乙双方中任何一人,在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有债务,则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离婚后,若因一方债务问题牵连另一方负担连带责任,则另一方有权向其完全追偿。
(五)其他要协议的内容:
1、乙方对甲、乙双方财产状况有了完全了解,离婚后,乙方不得以甲方隐瞒财产或其他任何理由,再次向甲方要求补偿,或分割财产。
2、离婚后,双方各自生活,任何一方不得侵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若甲方未在xx年xx月xx日前支付乙方人民币xxxx元,或乙方未按协议交付财产及履行过户登记等义务,则应付违约金xxxx元给对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办理房产过户要多几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离婚后生效。
甲方:xx年xx月xx日
乙方:xx年xx月xx日
二、夫妻债务可以进行公证吗
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
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
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夫妻债务公证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三、什么是债务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通过学习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夫妻债务协议书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离婚后,若因一方债务问题牵连另一方负担连带责任,则另一方有权向其完全追偿,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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