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家庭都会有立遗嘱的习惯,我们了解到订立遗嘱是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这属于一种单方民事行为。而这种民事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附加一些条件。而附加的条件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候同时生效。不过要注意,附加的条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同时也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请看下文小编的介绍。
一、订立遗嘱可以附条件么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二、对附有义务的遗嘱如何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遗嘱内容,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必要行为,是实现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保护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遗嘱的执行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开始。
遗嘱执行人对附有义务的遗嘱执行时,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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