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礼金的性质及归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9-10-25

  

        案情引入

  李某因病身亡,其亲属按当地习俗举行丧礼,置办酒席,收取礼金10万元。死者李某的亲属对该笔礼金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观点分歧

  观点一:参照遗产分割说。该说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礼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在分割时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观点二:依照来源分割说。该说认为,应当对礼金的来源作出分析,对于以死者某一亲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给付的礼金,直接归为该亲属所有,对于以死者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给付的礼金,则由死者的近亲属平均分割;

  观点三:依据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分割说。该说认为,分割礼金是个案判断的问题,要根据当地的善良风俗作出兼顾公平的分割。

  观点分析

  笔者同意依据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分割说。

  其一,丧葬礼金的给付并非赠与行为,在民间丧葬文化中,给付礼金是一种道德义务。在多数情况下,礼金是相互给付的,礼金接受人常常是另一个丧葬中的礼金给付人,即俗称的“回礼”或者“还礼”。礼金接受人与礼金给付人无意将彼此之间的关系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即便将来礼金接受人不遵循善良风俗,礼金给付人也无法要求礼金接受人返还从前所获礼金,更无法要求礼金接受人强制履行此道德义务,因此,礼金的给付是一种情谊行为(或称好意施惠行为),是为保持或增进与他人的情谊而使他人获得某种利益的行为,而非合同意义上的赠与;

  其二,参照遗产分割说虽然方便直接,但极易造成非公平的结果,一些地方认为“外嫁女不参与丧事费用分担”,也无回礼的道德义务,如果按照参照遗产分割说分割礼金,则承担全部回礼道德义务和不承担回礼道德义务的近亲属分得的礼金是相同的,这种结果明显有违公平;依照来源分割说修正了这个问题,但是,该说忽视了礼金的抚慰本质,忽视了民俗习惯,礼金的给付虽然是一种情谊行为,但这种情谊行为并非向某一个人作出,例如,死者儿子的朋友参加丧礼,给付礼金,其目的是为了抚慰死者的整个家庭,而非抚慰死者儿子一个人,因此,该说在实践操作中并无理论支持和可操作性;

  其三,《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民间丧葬文化中,大致有如下几种分配方式:

  (1)死者父母健在,部分或者全部用于死者父母养老,在部分用于死者父母养老的情况下,剩余礼金则作为死者配偶与子女的抚慰金;

  (2)死者父母皆已去世,全部或者部分归死者配偶,在部分归死者配偶的情况下,剩余礼金由死者子女或者儿子平均分割;

  (3)只区别子女特有的社会关系和非子女特有的社会关系,进而将基于子女特有的社会关系所获的礼金分归子女所有,基于非子女特有的社会关系所获的礼金则平均分割;

  其四,举行丧事,置办酒席涉及到酒席费用的分担问题,民间习惯有由子女平均分担和“谁的亲友吃的席就由谁付钱”两种分担方式,在存在费用分担问题的情况下,如果需要用礼金来支付,也应当依照当地民间习惯,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分配。

  笔者观点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礼金给付这类情谊行为引起的礼金分割纠纷,可参照民间习惯予以适当的处理,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不过,家庭内部纠纷最重要的解决方式还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加强协商,通过当事人和解、民间组织或者律师调解达成协议,恰当处理礼金分割矛盾,以维护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平等和睦,文明尊重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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