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2.3亿,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两亿的国家。如果以中国13亿人口计,100个人里有18位老人。近十年以来,中国的高净值人数已经翻了近五倍,富裕家庭的老龄化现象衍生出的财富保障和传承的法律问题,占据了我们家事法律服务的一半以上。现笔者团队将陆续推出关于财产继承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建议分享给一直关于我们维家家事公众号的读者们。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夫妻一方共立遗嘱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情引入
甲乙两夫妻均年届七旬,系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经过几十年的打拼,赚下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两套房产(A房产,B房产):
① 2017年6月,甲生病住院,女儿丙立即辞职来照顾甲,甲颇为感动,遂与乙商量,共立一份遗嘱写明A房产在甲死后由丙继承,B房产则归乙所有,乙去世后则由两个儿子丁和戊继承。甲乙手书遗嘱,邀请医院的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
② 2017年10月,甲去世,2018年5月,乙另自书一份遗嘱,指明其死后A房产由长子丁继承,B房产由次子戊继承。
③ 2018年8月,乙去世后,丙、丁、戊三人就两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能否撤销共立遗嘱?
法理分析
1. 我国《继承法》认为遗嘱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独立的自然人才是适格的立遗嘱人;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故法律禁止立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里。每一个人都是整个国家”,从法理上讲,《继承法》排斥共立遗嘱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共立遗嘱因此无效,法律解释上偏向于将共立遗嘱认定为各自然人处分各自所有财产的遗嘱的集合。这个集合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议,无论当事人是基于何种考虑接受该集合中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而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都并不影响该当事人独立的遗嘱的成立,法律重视以定分止争来确定财产的归属,更重视保护每一个人的立遗嘱权,所以,上引案例中的甲乙双方所立的遗嘱,应属夫妻共立遗嘱,应当理解为夫与妻独立遗嘱的集合,均应有效。
2.在解释上,在甲乙夫妻的共立遗嘱中应当首先认为甲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约定A房产为甲个人所有,B房产为乙个人所有,这是遗嘱得以成立和运行的前提。那么,共立遗嘱中的两份遗嘱的内容为:甲所有的A房产由女儿丙继承;乙所有的B房产由儿子丁与戊继承。甲去世后,乙另自书一份遗嘱,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乙变更了原来的B房产由丁与戊继承的遗嘱,使戊得以单独继承B房产,但又依《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A房产并非乙的财产,乙无权对其加以处分,亦无权以新遗嘱撤销甲的遗嘱,因此,新遗嘱中与A房产相关的内容应属无效,应按照甲的遗愿,由女儿丙继承。
共立遗嘱的法律风险
① 共立遗嘱容易引发争议。如上引案例,乙于甲死后手书的新遗嘱,指明其死后A房产由长子丁继承,B房产由次子戊继承,但依据法理,丁最终未能取得A房产,而B房产则由戊独自继承,似与乙的初衷相去甚远,究其根源,仍是共立遗嘱与新遗嘱在法律意义上发生的冲突。
② 共立遗嘱可能无法实现夫妻共同的遗产分配意愿。夫妻共立遗嘱本出于好意,但在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的意愿发生了巨大变化而新立遗嘱的情况下,容易在继承人内部产生强烈的法律纠纷。法律要想既尊重死者的遗嘱,又平衡生者的合法利益,就必须用冰冷的法条去调和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特别是在认定大额遗产的归属问题上,极有可能与夫妻的原意相左。
③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夫与妻的继承人范围虽有重合的部分,但也有不同之处,一旦夫妻共立遗嘱时未考虑到非共同继承人的必留份问题,可能导致对夫妻共同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律师建议 一
1、减少遗嘱的法律风险,达到立遗嘱人的原本意愿,最好采取分立遗嘱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律师建议 二
2、订立遗嘱时,应该尽量将财产分配意愿表达清楚,同时要保证配偶和其他必须照顾的家庭成员的合理份额。
律师建议 三
3、在人生的重要时间阶段(如子女结婚,孙子女出生,继承人中有人先去世等)可以考虑及时订立遗嘱,并在事情发生变化时,亦能及时修正遗嘱,把订立遗嘱当做日常财富管理的一部分,更是对于后人的幸福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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