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之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没领证之前双方的共同财产怎样分配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1)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属于按分共有,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这只属于个人财产。这也是同居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的不同之处;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有房产、家具、车子等财产的,若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分割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双方共同合伙经营生意的,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
(2)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3)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但应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支持。
(4)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赠送的财物必须是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送出,否则可以撤销赠与。若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来的财物,一般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他们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同居的财产也是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那么财产怎么进行分配都是可以的,但是协商不一致,那么所有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没同居的财产归个人财产不进行分配,同居后的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配,一人进行分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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