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的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8-09-13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们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情形解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限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撤销机关是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本条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妇女在社会的地位中往往处于弱势,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受胁迫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婚姻。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法律考虑到其人身受到限制,所以另行规定了恢复人生自由之日开始对时效进行计算。

撤销权人

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时间

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一年,司法解释有注明,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就是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就会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权利的行使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如果权利人知道有该项权利,而不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而是消极被动的等待,时效届满失去该项权利,那么我们可以看做是权利人对其享有该项权利的放弃,放弃之后法律则不再保护,如果权利人事后在想要行使此权利,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了。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网名“我太美丽”的22岁女子张某与网名“我是男神”的24岁男子李某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随裸聊,李某私自将张某裸聊的镜头保存,后要求与张某结婚,张某不同意,李某威胁如果不结婚就公布裸聊镜头,张某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以裸聊镜头威胁张某结婚的行为,符合婚姻法可撤销婚姻中的情形,张某可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解决办法

第一步: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第二步: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三步:等待机关受理关撤销申请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4、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第四步:批准或撤销

1、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3、婚姻登记处应当将《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4、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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